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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RIGS[2018]01号

7/27/2018

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广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师生员工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广以的所有学院,部门和行政办公室。本办法提到的广以的教师,员工和学生,是指广以聘用的所有人员或在广以学习的人员,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研究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

 2)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4)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的名称、校徽、商标及其它标志,如“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广以”、“Guangdong Technion Israe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GTIIT”以及其他相关标志,均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 由广以主持,代表广以意志创作,并由广以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广以的法人作品或者单位作品,由广以享有著作权。

第六条 广以的师生员工在校期间为履行其职责所完成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广以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广以;申请被批准后,广以为专利权人。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纵向)课题或合同(横向)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广以交付的非本职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广以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广以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上述资源。

第八条 广以及其所属单位派遣出国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广以应当通过协议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约定。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协议,或者协议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那么知识产权应该由主要完成研究工作的人享有。

第九条 在广以及其所属单位工作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师等,应和学校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约定不明或者无约定的,由实际完成智力成果的人员享有知识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广以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学校执行副校长以及校办、研究创新和研究生办公室、本科教学办公室、人力资源办公室、学生事务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各学院等的负责人组成,研究创新和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广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广以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广以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办法、规划和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广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处理广以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广以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创新和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主要包括:

1)草拟广以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2)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3)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4)负责受理广以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等产权确认工作;

5)负责广以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6)协助广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调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问题;

7)协助广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审查学校知识产权合同;

8)负责广以科技合同的登记、整理和归档;

9)负责广以知识产权方面的经费入帐、分配及奖励和处罚等事务;

10)接受广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办法和计划,并向其汇报工作;

11)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第十三条广以的员工或所属单位与国内外企业单位或个人合作,接受其委托进行研究、委托开发工作、或向其提供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应该明确约定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经过研究创新和研究生办公室的审核、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广以印章后方可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法人代表委托和批准,无权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四条 任何技术成果的对外转让或许可实施,应经研究创新和研究生办公室审查,并报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批准后,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或者登记备案和公告。

第十五条 广以师生员工在申请专利、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或产生专利纠纷,由研究创新和研究生办公室监督和确认。

第十六条 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学生的,申请时必须有导师参与;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或设计人调离学校的,广以有权撤销申请;专利授权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因故调离学校的,广以有权放弃专利权;若发明人或设计人要求继续维持的,后续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拟申请权利的技术成果,在提交申请前,不得先行申请鉴定和奖励、发表论文、参加展览等形式公开披露技术内容;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十八条 广以有关单位、师生员工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双或多方根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专利,该合同必须事先通过广以研究创新和研究生办公室的审核。

第十九条 广以的师生员工在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或其他技术文件时,均应以署名或添加附注说明等方式反映广以的名称

第二十条 广以师生员工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讲学、访问、参观、会议、咨询、通信等)过程中,如涉及学校及所属单位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应按照广以有关规定严格保密。承担国家重点课题、攻关课题、重大协作课题以及重点开发项目任务的实验室、项目组在接待参观访问前,应将接待的人员、参观访问及交流的内容等情况事先通报学校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涉及重大技术秘密的,应当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广以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如因离退休、辞职、调离或毕业等离开学校,必须将在学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校。离开学校后,不得利用在学校掌握的属于学校的商业技术秘密,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有损于学校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广以及其所属单位工作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师等,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还学校,学校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三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利的归属及费用缴纳的比例,事先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专利授权三年后仍未转让或实施者,如发明人或设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专利在短期内能转让或实施的相关证明,经广以批准后可继续维持一年;否则若发明人或设计人要继续维持该专利,则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时其经费的分配按照广以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事先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以的所有师生员工有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表、泄露、许可、转让、使用广以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扣发奖酬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以所属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及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广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因工作不力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广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人事聘用合同中应事先约定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及其权属纠纷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广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具体由研究创新和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IGS[20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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