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7/2018
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减少对教师参与科研积极性的限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 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部)、市相关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各类课题和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课题”)。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学校管理费、科研条件支撑费、项目组日常办公费及绩效支出四部分组成。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间接费用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规定比例如下: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广东省各
类科技专项。间接费用计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
例如下:
(1)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20%;
(2)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5%;
(3)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为 13%。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间接费用一般
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
(2)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
(3)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
3、其他专项。 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
学校收到科研经费来款,非国库支付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收入入账时按入账经费比例一次性提取课题间接费用; 国库支付的项目除了间接费用中管理费在入账时按入账经费比例一次性提取,其他部分按预算比例在总经费本使用。具体规定如下:
1.有明确预算的,按项目预算批复核定数提取。
2.无明确预算的,但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无明确预算的及无明确规定的,根据学校核定比例提取,按总经费的 5%提取。
4.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研究创新与研究生办公室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研究,创新与研究生办公室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使用
1. 间接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应付予学校的管理费。
(2)应付科研条件支撑费,用于支付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
(3)应付项目组日常办公费,用于支付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办公支
出等。
(4)绩效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奖励金发放。
2. 间接费用优先用于学校管理费及科研条件支撑费,如果课题经费批复
预算中的间接费用低于上报数,学校管理费及科研条件支撑费仍按学校规定比
例扣除,同时相应依次缩减项目组日常办公费和绩效支出额度,直至缩减为零;
如果间接费用不能足额提取用于学校管理费及科研条件支撑费的部分,则学校管理费及科研条件支撑费同比例缩减,且不再安排项目组日常办公费和绩效支出。
3.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研究创新与研究生办公室根据项目预算开立间接费用入账通知单;学校财务办公室据此将各类间接费用计提转入学校相关经费项目;项目负责单位(人)依照国家及学校上述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创新与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IGS[2018]03号